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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霸道!村官强占村民耕地45亩

霸道!村官强占村民耕地45亩

我是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窑桥村头灶农业支部(原头灶村和窑桥村合并后简称)三组村民,我村支部副书记姜何按以搞中心村为名非法侵占耕地45亩(均属于基本保护农田)。
我村紧靠县城,村官姜何安等人为了谋取私利,以建中心村为名于2006年秋禁止村民在地里种麦,说地已经由村里收回,不再承包给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我组距县城不足300米,不需要建中心村,姜等人开发土地主要用来卖给外地人谋取私利,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1994年国务院第16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超过500亩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姜等人在没有给予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强行禁止村民种地,并且在2006年秋召开村民会强行要求村民在合同上签字,不签不行。村民陈乃洪由于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遭到村民小组组长王辅达的殴打,居然还要求其罚款500元,不给不行,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公民等进行罚款,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没有权利罚款的。可笑的是直到目前为止所谓的“罚款”仍然没有退回。
2006年由于村民的极力反对,村里暂时停手,然而2007年11月窑桥村又调集20多人伙同头灶村组干部30余人开来一台推土机强行将已种上小麦的45亩耕地推的乱七八糟以此示威,并恐吓村民,谁敢阻止就打谁,村里已经准备了10个骨灰盒。
中央这几年一直在关注三农问题,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农村。十七大又提出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这些村官如此胡作非为。实在叫人难以忍受。
我发到此处是希望能够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借以引起相关机关的重视,帮我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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